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簡志明
- 原告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緒日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緒日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選任陳佳函律師為相對人緒日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聲請人借款未清償,然相對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及唯一股東余國瑋前已死亡,致聲請人無從向被告取償,爰聲請選任余國瑋之繼承人余志祥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208條之1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此規定依同法第108條 第4項,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之。 三、查相對人唯一股東兼董事余國瑋已於114年5月24日死亡,有除戶謄本、公司登記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1頁)。堪認相對人目前確無董事,應有為其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本院徵詢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之意見,經桃園市政府以114年8月11日府經商行字第11491004460號函覆就選任臨時管理人 並無意見(見本院卷第45頁)。 四、而聲請人雖聲請由余志祥擔任臨時管理人,然查包含余志祥在內,余國瑋之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是尚難認余志祥有擔任臨時管理人之能力與意願。惟經本院函詢桃園律師公會,陳佳函律師陳報表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見本院卷第47頁)。本院斟酌陳佳函律師具備律師資格,有相應之法學專業能力,得處理與聲請人間借款關係,是本件選任陳佳函律師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應屬適當。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淑芬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