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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2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林宇凡

聲請人
張瀞文
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相對人
日勝濾布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日勝濾布製品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勝濾布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宇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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