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2號
- 聲請人
- 張瀞文
- 代理人
- 邱昱宇律師
- 相對人
- 日勝濾布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駿逸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日勝濾布製品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日勝濾布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