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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6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毛松廷

聲請人
豐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翔澤
相對人
兆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雅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選任「李孟燕」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黃淑美」會計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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