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毛松廷
- 當事人豐洋投資有限公司、兆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豐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翔澤 相 對 人 兆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雅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選任「李孟燕」會計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選任「黃淑美」會計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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