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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 被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01號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被告與原告鍾麗莎等5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2,647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前段所明定。又按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工資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9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次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5,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323元 ,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647元【計算式:3,970元-1,323元=2,647元】,即應由被告負擔。是以,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裁判費確定為2,647元,並依首揭規定,加給於 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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