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李昕哲
- 被告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04號 被 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被告與原告周美英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 所明定。又按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因原告請求屬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事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上開事 件經本院114年度勞小字第12號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 新臺幣(下同)1,500元由被告負擔。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 審訴訟費用即應由被告負擔,揆諸前揭之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被告徵收。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3,032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所繳納 裁判費500元,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計算式:1,500元-500元=1,000元】,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 即應由被告負擔。是以,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依首揭規定,加給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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