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 被告
    祥揚水產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107號 被 告 祥揚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被告與原告陳文福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 所明定。又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陳文福對被告祥揚水產有限公司提起給付工資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三分之二。上開訴訟經本院114年度勞小 字第32號判決「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全 案業於民國114年9月9日確定,是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 訟費用即應由被告負擔;次查,原告於起訴時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參本院114年度勞小專調字第66號卷第3頁法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故原告於第一審暫免繳納裁判費為1,000元【計算式:1,500元-500元=1,000元】,即應 由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 定,應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