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勞動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 當事人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他字第97號 被 告 捷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仁 上列被告與原告湯高潔、李德淦、于世源、陳家盛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3,60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 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前段 所明定。又按法院依聲請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湯高潔、李德淦、于世源、陳家盛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資遣費訴訟,並經本院114年度勞簡字第10號判 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是本件原告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又原告4 人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97,13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原告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1,800元(參第一審卷第3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原告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600元【計算式:5,400元-1,800元=3,600元】應由被告負擔。是以,被告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 費用3,600元,並依首揭規定,加給於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