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定代理人林鳳春
- 原告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 聲 請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鳳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永富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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