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 債權人
- 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謙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合謙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5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謙學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合謙學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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