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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
    永勤玻璃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1號 債 權 人 永勤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錦成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永鑽鋼鋁企業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依支付命令聲請之意旨,係指債權人於為支付命令聲請時所表明之請求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依此發支付命令之聲明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永鑽鋼鋁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僅提出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訂單明細表,然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綜上,本件請求釋明顯未完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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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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