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相福生
- 當事人張斐文、奇磊鈺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債 權 人 張斐文 奇磊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福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麟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撤回張斐文(其僅為代理人,並非債權人)。 三、000088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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