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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
    相福生

  • 當事人
    張斐文奇磊鈺不動產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80號 債 權 人 張斐文 奇磊鈺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相福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麟鑫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具狀撤回張斐文(其僅為代理人,並非債權人)。 三、000088號存證信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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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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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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