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翔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340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張佩琳 債 務 人 翔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世立 債 務 人 高行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參拾玖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參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四九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四九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四四九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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