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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0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債權人
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土地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沈會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法律原因關係足連帶債務或係不真正連帶債務,如有誤,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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