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0號
- 債權人
-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駿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宇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股務合約書影本。
二、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陳宇倢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催告人係陳健福非陳宇倢)。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宇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兩造間股務合約書影本。
二、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陳宇倢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所提出之存證信函催告人係陳健福非陳宇倢)。
三、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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