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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6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
萬鎰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務人
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務人
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債務人
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兼上列三人
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捌拾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於債務人顏珩(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子葳(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顏羿(即顏冠忠之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顏冠忠之遺產範圍內及債務人萬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崔致芸(即顏冠忠之繼承人)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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