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 債權人
- 安勵水電材料行
- 法定代理人
- 余慈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詮科技有限公司、鄭勝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律原因關係為借款或係給付貨款,若係給付貨款,請更正聲請狀內容。
三、本件請求債務人鄭勝詮之債權釋明文件為何?(本件係嘉詮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法律原因關係,該債務人鄭勝詮非連帶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如僅對嘉詮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者,請撤回鄭勝詮之聲請,並以嘉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佳佳為當事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