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定代理人余慈雀
- 原告安勵水電材料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債 權 人 安勵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余慈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詮科技有限公司、鄭勝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律原因關係為借款或係給付貨款,若係給付貨款,請更正聲請狀內容。 三、本件請求債務人鄭勝詮之債權釋明文件為何?(本件係嘉詮科技有限公司給付貨款法律原因關係,該債務人鄭勝詮非連帶債務人或契約當事人),如僅對嘉詮科技有限公司聲請者,請撤回鄭勝詮之聲請,並以嘉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鄭佳佳為當事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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