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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
    余慈雀、鄭佳佳

  • 原告
    安勵水電材料行
  • 被告
    嘉詮科技有限公司法人鄭勝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10號 債 權 人 安勵水電材料行 法定代理人 余慈雀 債 務 人 嘉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佳 債 務 人 鄭勝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嘉詮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陸拾捌萬玖仟伍佰伍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鄭勝詮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未提出與鄭勝詮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鄭勝詮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件債權人就駁回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書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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