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70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角元友樹
- 當事人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羅榮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63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羅榮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仟貳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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