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126號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禤惠儀
- 債務人
- 沅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魏俊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壹萬柒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及其中肆拾壹萬參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