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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9號
債 權 人
百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予鈞
債 權 人
柒享創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庭
債 務 人
泰揚美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百鴻興業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參拾壹萬玖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柒享創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柒享創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及自聲請狀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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