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583號
- 債權人
- 王秀鳳即菖蒲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提出催告函及回執,經本院民國114年7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8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提出之催告函內容所載金額與請求金額不相符,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