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威策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仁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系爭支票遺失經過,係交付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前即遺失或交付後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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