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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聲 請 人
史克倫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票據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票據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1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註三)檢附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網站狀一份,請填寫後擲回原承辦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 號    (新台幣)  人 001 上海銀行林口分行本行支票 上海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4月15日 30,000元 0036506 合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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