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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5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債務人
買功能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就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因要還4家銀行及機車分期,對扣押薪資債權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三、經查債權人持台南地院109司執111422號債權憑證聲請執行,經本院114年8月22日核發執行命令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濾能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勞健保及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數額後之薪資債權在案。嗣債務人主張每月尚有銀行貸款及機車分期貸款等債務聲明異議,惟基於債權平等原則,債務人以選擇性清償債務方式清償該等債權人債務,將損害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機會,債務人亦不能以其對何一債權人優先清償,而主張得消滅或妨礙其他債權人強制執行之權利。是本院依法扣押本件薪資債權,於法並無不合,債務人聲明異議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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