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658號
- 債權人
- 艾普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儒哲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簡志恩
- 債務人
- CHARRIE SORIANO QUIDES
-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2樓
- 住同上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在台雇主資料後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即雇主無偉碩乃設址於高雄市新興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