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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980號

給付票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永賢
債務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住○○市○○區○○路○段0號2樓
設桃園市○○區○○里○○路0號

 楊曉邦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不能提起訴訟以求償其債權,自不得為個別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判決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108年度破字第19、21、22號宣告破產。本件債權係在該公司破產宣告前成立,依破產法第98條之規定,應為破產債權,依同法第99條之規定,其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不能提起訴訟以求償其債權,自不得為個別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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