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49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98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永賢 住○○市○○區○○路○段0號2樓債 務 人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里○○路0號法定代理人 馬國柱會計師 楊曉邦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不能提起訴訟以求償其債權,自不得為個別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判決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108年度 破字第19、21、22號宣告破產。本件債權係在該公司破產宣告前成立,依破產法第98條之規定,應為破產債權,依同法第99條之規定,其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不能提起訴訟以求償其債權,自不得為個別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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