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4980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林永賢
- 債務人
-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國柱會計師
-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
- 住○○市○○區○○路○段0號2樓
- 設桃園市○○區○○里○○路0號
楊曉邦律師
劉慧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破產法第99條規定:破產債權,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不能提起訴訟以求償其債權,自不得為個別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4083號判決參照。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業經本院108年度破字第19、21、22號宣告破產。本件債權係在該公司破產宣告前成立,依破產法第98條之規定,應為破產債權,依同法第99條之規定,其非依破產程序,不得行使。既不能提起訴訟以求償其債權,自不得為個別之強制執行,是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