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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039號

給付票款(債)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8 日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主寧
債務人
正暐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法定代理 張鎮瓏即張正中

人          住花蓮縣○○市○○○街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如就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張鎮瓏即張正中之住居所係在花蓮縣花蓮市,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由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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