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5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30 日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208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 理 人 陳乾茂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債 務 人 楊巧慧即順榮工程行 住○○市○○區○○路000號8樓居桃園市○鎮區○○路00號11樓之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廖俊棠 住○○市○區○○路00巷00號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 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補正是否僅聲請部分執行?亦未 依法補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53,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 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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