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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20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代理人
陳乾茂 住○○市○○區○○○街000號12樓
債務人
楊巧慧即順榮工程行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市○○區○○路000號8樓
居桃園市○鎮區○○路00號11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廖俊棠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補正是否僅聲請部分執行?亦未依法補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53,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則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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