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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70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理人
湯鈞賀 住○○市○○區○○○路○段00號3樓
債務人
八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設桃園市楊梅區快速路5段825巷17弄26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榮枝 住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392巷118弄
債務人
黃榮興 住桃園市楊梅區快速路五段825巷17弄2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
號1樓
81號
居桃園市楊梅區幼獅路二段392巷118弄
15號

            6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勞保、郵局資料,並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黃榮興名下坐落苗栗縣之不動產,有卷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王藝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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