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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39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3 日

債權人
姜尚玫 住○○市○○區○○路000號
送達代收人
湯詠筑
送達代收人
1
債務人
蘇庭玉 住○○市○○區○○街00號3樓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蘇庭玉所有對第三人勝億環保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坐落於臺南市東山區之不動產及查詢其勞保資料,惟經本院查詢債務人勞保資料後,債務人已自第三人處退保且現無投保紀錄,則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南市東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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