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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8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4 日

  • 原告
    宋懷宗
  • 被告
    張文俊即TRUONG VAN TUN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8388號 債 權 人 宋懷宗  住○○市○○區○○路○段000號債 務 人 張文俊即TRUONG VAN TUN 住○○市○○區00○00號旁組合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文俊即TRUONG VAN TUN所有於第三人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惟查該第三人公司登記設址於臺北市中正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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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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