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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24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債務人
謝茉溱即謝宜穎即楊宜穎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蔣原直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謝茉溱即謝宜穎即楊宜穎所有對第三人立可開燈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至於債權人另主張債務人於第三人正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因債務人已從該公司退保,並無執行實益及必要性,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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