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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464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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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禹華
債務人
黃證丞即黃柏翰

陳軍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者,需提出符合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名義,始得為之。次按債權人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該條第1項及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惟其未提出執行名義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權人於同年月15日收受通知,惟僅提出執行名義影本,應認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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