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1566號
- 聲請人
- 即
- 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財育
- 相對人
- 即
- 債務人
- 陳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又因相對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惟查,相對人之住所係在嘉義縣水上鄉,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