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844號
- 債權人
- 璟元五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炳弘
- 債務人
- 陳義隆即鈞鈺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不動產,經查不動產係在臺東縣,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