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379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李鎮坪、林建昌
- 當事人鑫程營造有限公司、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973號 債 權 人 鑫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鎮坪 債 務 人 富益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位於新北市土城區不動產,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債權等財產,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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