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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0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自興  住○○市○○區○○○路0號3樓債 務 人 尖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兼法定代理 人 張家瑋即張竹雄 住○○市○○區○○路○段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張國福  住○○市○○區○○路000號張文山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並無任何所得財產,請求本院查詢債務人之投保資料,此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張國福、張文山之住所係在高雄市三民區,其餘債務人之住所亦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債務人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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