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7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2 日
- 原告徐子婷
- 被告鄒慶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057號 債 權 人 徐子婷 住新竹縣○○鄉○○村○○○街00號債 務 人 鄒慶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德亞瑪股份有限公司、潤昇系統測試股份有限公司、全鴻精研股份有限公司、億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吉美物流有限公司等之薪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均設於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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