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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39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3 日

債權人
巨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軒懷 住同上
債務人
王智男 住桃園市中壢區內定里12鄰內定二十街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22樓

            195巷33號

           居桃園市○○區○○○街000號6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王智男所有不動產,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里區○○里○○段○里○○○段00000地號土地,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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