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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4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債權人
陳禹甯即陳冠甯即陳怡婷
債務人
鄭伃倢 住○○市○○區○○路00號3樓之3
住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3段160巷34弄1
7號1樓

           居桃園市○○區○○街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郵局存款、集中保管股票及人壽保險契約資料並就其對第三人之相關金錢債權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投保單位為第三人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其餘部分均查無所得,且該第三人係設址臺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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