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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5890號

清償債務(債)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5 日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雲祥
債務人
奇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泓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請求逕行發給債權憑證,是應以債務人之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債務人之公司登記地址為「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可知其營業所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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