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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09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珮瑄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王平原即王金生即寅午茂小吃店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標的不明,惟債務人籍設新北市板橋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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