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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203號

損害賠償(債)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9 日

債權人
侑達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哲政 住同上
債務人
綠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德喜 住新竹縣○○市○○路○段000號
債務人
林坤漢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2樓
設桃園市○○區○○路○段0000○00號
設新竹縣竹北市東興路二段506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6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並以債務人等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為由,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以發給債權憑證,因之,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即屬不明。又查,債務人等之設址及住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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