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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333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婉甄
債務人
郭育彬 住桃園市楊梅區民族路五段147巷37號3
設臺北市○○區○○路0號1樓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號8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而此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有所準用,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持本院113年度促字第1173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及郵政存款資料後,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查,債務人現對於第三人軒洋企業有限公司有薪資債權可供執行,而前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區○○路00巷0號8樓之1,是本件應為執行行為地為新北市三重區,則依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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