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1235號
- 債權人
- 賴雪芬 住○○市○○區○○街00巷00號
- 送達代收人
- 吳尚騰
- 債務人
- 陳宥憲即陳仁鍵
- 居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住○○市○鎮區○○街0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豪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北分公司之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竹市竹北區、臺北市大同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