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42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206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代 理 人 謝籈楟 住○○市○○區○○○路○段00號7樓 之3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佶和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因查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佶和紡織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債務人蘇胡秀英、蘇聰賢已歿且死亡前戶籍在臺南市、臺北市大同區,債務人蘇幸珍、蘇錦堂之戶籍係在臺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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