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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621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債權人
江宥德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債務人
曾俐棋即曾湘珊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及勞健保資料,嗣查無債務人之郵局資料,惟債務人現投保於第三人鴻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而第三人係位於臺中市,此有債務人勞保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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