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2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債)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蕭吉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2146號 債 權 人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姝銂 債 務 人 蕭吉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所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 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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