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67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 原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792號 債 權 人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住○○市○○區○○路000號13樓代 理 人 嚴偲予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債 務 人 范振忠  住新竹縣○○鎮○○路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竹縣新埔鎮,有債務人戶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