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9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楊莉榛、劉碧治、三樓之2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9224號 債 權 人 楊莉榛 住○○市○○區○○街00號4樓債 務 人 劉碧治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劉淑真 住雲林縣○○市○○路000巷00弄00號劉馥瑄 住○○市○○區○○街00○00號楊慧彣 住○○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三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加暘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而加暘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位於雲林縣西螺鄉,即執行標的非在本院轄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上開規定移轉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翁文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